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计算公式

2021-03-09 09:03:15    来源:律图整理

劳动者每个月都会领取工资,很多单位给劳动者发的工资都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因为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达到纳税标准就需要缴纳税费。那么工资税起征点是多少,对于这个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资税起征点是多少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工资税的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免征额是5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险一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险一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三、工资薪酬不需要纳税的方面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2、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3、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福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列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5、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为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给部分独生子女家庭的员工发放独生子女补贴,同时为了让员工安心上班,给有子女的员工发放托儿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个人按规定标准取得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超过规定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具体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6、差旅费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7、误餐补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8、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我国工资税的起征点已经经过了几次的调整,最新的起征点是5000元,这是根据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改变的,当然,纳税是必须的,计算的时候一定要分清楚哪些是需要缴纳税费的,哪些不需要缴纳税费,小编建议去律图平台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他们为您竭诚服务。